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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愚 7月30日 广州日报专栏
几乎每一个人都知道这样一个常识,即不可能有100元的大钞平白无故地躺在地上等着你来捡。但又有许多人坚持认为,地上总是有零钱而且是很多零钱可捡的,于是,他们试着以自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去捡这些钱。投机于是产生了。打击投机也随之而来。问题就在于,连打击者也不明白,怎么样去捡钱最有效。
“非法集资”可谓屡禁不止,去年平均每天都有超过5起的非法吸储和诈骗案被查处。但是直到今年7月27日,国务院批准建建立由银监支牵头成立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时,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谈及民间借贷、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时,依然是含混其辞、隔靴搔痒;特别其以“不是为了排忧解难”为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之一的“友情提示”,实在让人贻笑大方。
近些年被查处的所谓非法集资的代表人物,或许不少人一口气能倒出一大串:孙大午、唐万新、吴英、带头大哥等。尽管有的是“大非”,有的属“小非”,但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案件被查处后,不少人为之“惋惜”,或道上一句“运气太差”的评价语。这种舆情一方面折射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软肋,另一方面则道出了非法集资的“二八现象”。
所谓非法集资的“二八现象”,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20%的人掌控了80%的非法集金额,二是仅有20%的集资案件被查处。换句话说,部委与传媒所爆出的查处案件,只是整个灰色金融链中的九牛一毛,一些真正的大案要案,或因为特殊的原因回避,或仅是雷声大、雨点小略做震慑,到最后不了了之。
既然查处非法集资的交易与扯皮成本如此之高,民间有声音认为,一种制度既然能稳定地存在数十年,应当是各方面力量均衡的结果,也许眼下并不存在更好的制度安排了。这种说法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它掩饰了促使非法集资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即合谋。事实上非法集资已陷入“囚徒困境”──合谋(比如官商勾结)既使非法集资成为一种相对稳固运行的制度安排,也使中国金融安全越来越受百虫之侵。
清末重臣李鸿章对盛宣怀当时经营公司的评价是,“通过‘办大事’进而‘做高官’”。而盛宣怀为了在各种集资行动中获维护形象,最初“不经手银钱,亦不领局中薪水”。“盛氏风格”成为红顶商人的一面旗帜,合谋也成为光明正大牟取私利的不二法宝。百年之后,中国商界被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依然大都带有合谋的色彩——唐万新出事是因为纸里包不住合谋的火,而孙大午出事则是由于心中受不了被劝合谋的堵。
一直到今年以来的合作建房事件、吴英事件、“带头大哥”事件,以及最近媒体爆出的“权证一哥”事件,民间集资可谓如涌如潮。然而,面对投资者情愿将资金交付给或许素昧平生的集资人的情形,监管层总是习惯性地摆出给民众灌输“风险教育”的姿态,而丝毫不能给出略多一点的、真正符合民间风格的投资选项,这是金融转轨过程中一道不甚和谐的风景线。
监管层亟待对民间集资的态度亟待转变,要学着既当“严父”又做“慈母”。“严父”不仅仅是表示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等形式上,而更应表现在对官商合谋、公私募基金勾结等严查厉治的内容上。“慈母”则首先应试着以自下而上的目光,帮投资者开拓与疏通新的、回报率适宜的投资渠道,同时对一些并未违规但模式较优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予适当宽容及支持。两者缺一不可,相互映衬。
随着股市的持续回暖和经济的持续走强,如今民间集资行为在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齐开花”,手法也更为多样化,非法集资或许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避免的是,仅斥责集资之“鱼”而未授人以“渔”。 -
吴英与徐文荣:同乡不同命的财富寓言 - [商业人物]
2007-02-14
文/东方愚 http://www.cnstock.com/paper_new/html/2007-02/15/content_51997462.htm
2月15日 上海证券报专栏(专栏名称将由“愚者千虑”改为“商业PK堂”,专注于代表性商业人物的PK案例剖析)
姜还是老的辣。被刑拘的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此刻或许正黯然神伤,而她的老乡——东阳横店的徐文荣,似乎正在一个角落里偷着乐。民企之鱼欲跃龙门,徐文荣选择了“上窜”,吴英选择了“下跳”,事实证明,徐赢了。
徐文荣、徐永安父子执掌的横店集团,与吴英执掌的本色集团,在包装手法上有着相似之处,都比较乐于制造媒体效应,去年“200亿元重建圆明园”的轮番炒作,让横店集团更加“驰名”,而本色集团购买东阳世界贸易城700多个铺位之大手笔的新闻,也于去年而9月上旬出现在东阳日报头版头条位置。
相似的媒体策划,其实为了“同一个梦想”——集资与扩张。而在集资策略上,两者手法则大相径庭。
徐家父子采取的是“上层路线”。横店集团打出重建圆明园的招牌,依靠的是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这一融资平台。这个由浙江省文化厅、民政厅等部门共同推动成立的筹资机构,拉上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共同设立了冠冕堂皇的中国圆明园文物保护专项基金,向海内外公开筹集重建圆明园需要的至少200亿元的资金。
吴英采取的是“平民路线”,向江浙一带的民企老板与公众募集资金。据悉,吴英集资时承诺的利息最高超过月利1角,一些民企小老板,以5分利息向民间借贷,再转借给吴英,图的就是未来的高利息。
遗憾的是,伴随着2月10日深夜东阳政府的一纸公告,女大佬吴英的集资策略即告夭折,当初宣称的融酒店业、家居、建材、广告传媒、娱乐业于一体的“本色一条龙”产业链即告断裂。而徐文荣却稳坐钓鱼台,悠哉悠哉。
中国人向来有当事后诸葛亮和痛打落水狗的嗜好,吴英出事后,人行东阳支行随即声称他们早在去年10月“已对本色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英十分注意”、“吴英怎么看都不像正常生意人”,一些管理人士则道貌岸然称,“吴英的策略一开始就有漏洞”,云云。这些行为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12年前的女富豪邓斌及新兴公司、3年前的孙大午及大午集团等集资案发后,周围何尝没有站满了“明白人”!
而总是痛斥与批判民间集资等金融制度的缺陷,仿佛也无济于事。在中国特殊的政经环境下,我们从不缺少批判与呼吁,我们缺的是换位思考——既然吴英式的“下跳”之策是下策,那么,徐文荣父子的“上窜”之策就一定是上策吗?
事实上,横店集团及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打着公益旗号为圆明园及民族感情计的作法,不过是障眼法而已,实为横店集团通过公益基金跑马圈钱的阴谋服务。暂且不论浙江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由徐文荣发起成立并担任理事长之作法之责权不明晰,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谁会为这一“公益基金”慷慨解囊?
投资机构显然不可能稀里糊涂地向这一项目烧钱。事先要核算成本与社会效益的慈善基金也不会盲目投入,中国在环保、贫困人口、教育、医疗方面还需大量投入,巴菲特们不可能弱智到把钱投给圆明园这个假景观的地步。再说,在公益资金的募集管理方面有一整套国际惯例。比如由花旗、汇丰这一级别的银行为受托保管人、普华一类的会计师全程监督、审计。现如今徐文荣操控的华夏文化发展基金会虽以公益旗号募集,但200亿的投入、建设必然与横店关联重重。建成后还将以为横店创收为首要任务。这样的模式根本不会被投资人接受。
如此一来,甘愿为重建圆明园埋单的“英雄豪杰”已渐渐清晰,即:横店集团的关联企业、“拉郎配“的国企及银行、甚至政府部门。俗话说,高处不胜寒。但别忘了另一句俗语——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或许在徐文荣们看来,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贵州微硬盘项目(多家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11.75亿元贷款,就有8.7亿元成了不良贷款),只不过是运气差、动作技术不足够高超而致。
至此为止,徐文荣的老道之处可见一斑,即绝不轻易在法律模糊的民间集资地带行走,而是要行走在“高处”。而这恰恰是女富豪吴英的软肋,即与当地行政部门及银行的关系不够融洽,东阳的金融机构要么不肯放贷给吴英,要么只收不贷,甚至不时讲一些“坏话”出来(人行东阳市支行某科室的负责人言)。
不久前,万通集团董事长冯仑撰文《跨越历史的河流》,直言不讳企业树立现实性政治观的重要性。他选择的虞洽卿、荣毅仁与王石三者为民营企业主学习的蓝本,脾气无一不温顺,与政治家关系“择高处立”、 “同心同德,予而不取”。
同为东阳人,命运迥相异。从企业家角度而言,战略无所谓对错,只有优劣之别。吴英战略之劣,在于没有选择“择高处立”,或者欲立而不稳,而徐文荣战略之优,在于选择了“择高处立”,不但立出了模样,甚至携圆明园与民族感情为基石与噱头。
不过,老徐也未必有媒体想像中那么风光。正可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横店集团滚雪球建景区、造噱头招眼球、花大钱引剧组的做法,收益与成本并不成比例。2006年中报显示,横店集团今年上半年盈利能力依然有限,财务费用也有所增加,利息保障能力有所下降,偿债能力仍旧不足。
然而吴徐二人的财富寓言却给了我们鲜活的教训。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中说,最好的企业是善于合作的企业,企业在平坦的世界要学会采取大手笔,使自己扩展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范围更宽、程度更深。弗里德曼主要谈的是企业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经济急速转轨的中国当下,最先、最应当考虑的合作伙伴是政府,笔者在此前的专栏文章《妥协浮世绘》中曾表达过类似观点。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鼓励“上窜”狙击“下跳”,而是在权衡哪一种路径更可行、更“安全”。现在看来,似乎只有“上窜”才有可能鹤立鸡群,而“下跳”则可能踏入非法集资的雷区继而被冠上原罪之骂名。我的朋友梅新育每每见到有人大声疾呼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或为民企原罪“开脱”时总是气不打一处来,我能感觉到,他“恨铁不成钢”般的生气中,更透着一丝为民企崛起路径无奈遭遇瓶颈的惋惜。
笔者去年11月在《中国商业评论》撰文称,横店资金链必定断裂。换言之,“上跳”可为缓兵之计,但绝不是长久之策。而对于吴英及本色集团如今之落迫下场,我们最应当密切关注的是本色集团的清产核资进程(先不说行政部门匆匆入主是否合理合法)。曾是中国最大民营企业集团的德隆集团处置后,实业资产大几乎悉数落入了国企口袋。本色集团无德隆之雄厚,但会不会遭德隆之宿命呢?
(张华 2007年情人节下午于南方日报社) -
吴英被拘再为民间集资立法泼冷水 - [商业人物]
2007-02-12
东方愚 证券时报
墨菲定律告诉我们,注定要发生的事情,迟早会发生。26岁的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最终没能逃出被捕的宿命。据东阳市政府本月10日深夜发布的公告称,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发现,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吴英因此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吴英一夜暴富的神话自去年以来一定为人们所谈话,甚至传出走私、贩毒、因结识南亚军阀后分得大笔财产等多个版本。现在一切似乎“明了”,浙江东阳给出了罪名——非法集资,即刑法上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如若根据刑法规定,吴英或许会被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交罚金若干。
笔者去年11月曾撰文指出,吴英财技有着巨大的硬伤。她采用的仍然是惯常的资本市场短平快的操作方式,无论她给摊大饼式的投资起的名字再好听,也不能掩盖资本链随时断裂的可能性。现在东阳给吴英定了非法集资的罪名,按照这个说法,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吴英为了尽快偿还所吸引的公众存款,“不得已”而在资本市场上大把撒金,同时通过多元化经营降低风险。然而这种推理即使为真,似乎也只是皮毛,远未及骨髓。
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性在于,一些看似市场化的作法仍绕不开行政的微词甚至裙带主义的引诱。吴英曾经向媒体抱怨,当地银行对她不信任、不配合,“甚至主动发布传闻”。事实上,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民间集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很难说清楚,一则得经过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二则,不能给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更是一个公婆各说各有理的词汇,所谓“正规金融机构”不满意当地民企的作法,民间集资变非法集资罪,其实只是一句话的差别。
这并不是在为吴英开脱,也暂且抛开了吴英在集到资之后运作手法是否非法之嫌,而是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得不到有效引导、监管与正名,已严重制掣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格局。这两年央行经常发号施令,收紧信贷,然而江浙一带银行信贷却往往逆势而增。以温州为例,有数据显示,温州去年前三季度的贷款增量就超过了以往各年的全年增量;贷款增速和单月增量持续走高,去年9月温州新增贷款比新增存款竟多出96.33亿元,新增存贷比达到263%,与全国回落的走势呈截然相反之势。
一方面是央行大力治理流动性过剩,一方面是当地银行展开信贷营销战。这说明江浙一带资金需求量巨大而供给渠道有限。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发达,自然也不会错过这么一个大好时机。我们现在尚且无法得知是吴英民间集资在前、惹得当地银行拒贷在后,还是银行先拒贷、吴英后集资,不过一个铁打的事实是,在民间金融发展如火如荼、黑白操作尚不能在法律框架内在明确界定的情形下,民营企业染指地下金融几乎有其必然性,只是程度轻重有所差异罢了。同时,民营企业与行政部门与银行部门关系的疏密,也直接影响了企业贷款方式的选择,甚至影响到企业是良性运作还是踏入所谓非法集资的法律雷区。
用“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来形容吴英神话的破灭或许有些唐突,不过民间金融发展的坎坷及非法集资罪名的模糊及监管的缺位,却是尴尬的事实。具在诈骗性质的集资显然应该严厉打击,依法取缔,然而对于确实为了企业发展,只是没有遵循“合理的”程序,或由于某种原因正规程序的瑕疵或缺位不得不采取不合理行为的集资,却不宜不闻不问一棒子打死,行政部门更不能因为自己从中得不到过多的益处而采取落井下石之举。
吴英倒戈无疑又将成为一个典型的民企原罪的案例。三年前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而被捕,三年中,中国民间金融更是突飞猛进,然而对于陈旧与滞时的民间集资或非法集资的法律条文,仍然没有丝毫的变动,很多民间金融活动依然处于非法集资的边缘。社科院学者杨涛认为,一种可考虑的思路是把民间集资行为划分为三大类,包括以实业投资为主的民间集资、以金融投资为主的民间集资(如私募基金)、以其他目的为主的民间集资(如近期热议的民间集资建房),从而根据不同集资行为特征而制定政策。我们一方面对真正涉嫌犯罪的民企业表示谴责,但更希望中国关于集资的法律能更为清晰可行。
附:2007年2月10日晚10点左右,东阳电台紧急播出东阳市人民政府公告:
1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3与涉案犯罪嫌疑人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007年2月11日下午2时起携带身份证明及有关的债权凭证到债权债务登记点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有关债权债务将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债权债务登记点地址为原交通局(建设路188号一2)。
4广大人民群众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案件查处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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